李佳澎加油鸭 25-07-10 19:10

day8 南极和外空法律制度
1.共同原则:
①现代国际法明确: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南极和外太空是人类利益共同空间,任何国家和个人不能向先占,
②和平目的原则--所有国家可以本着和平目的,考察探索南极和外太空③自由科考原则。
2.特殊制度:(1)南极:“冻结”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1961南极条约》【冻结:不前进不后退】1961年之前未对南极提出主权要求的之后不得提出。1961年之前提出主权要求的,就冻结,要求不会演变未主权,要求也不会因为《1961南极条约》生效而撤回。
北极就是北冰洋,海洋法制度约束,北冰洋周边的国家依照《海洋法》对北冰洋主张有关权利。南极是地球上最后一块无主地,又不能先占,因此有自己单独的制度。
(2)外层太空:《外层空间法,简称外空法》
①登记制度:任何国家发射或者回收外空物体,要找【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登记是对外空物体主张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必须登记。
②营救制度:【救援、通知、送回】,航天器宇航员落到我国,应当援助救援义务,通知所在国和联大秘书长,交还送回。
③责任制度:外空行为致损,要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主体--发射国《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对发射国扩大解释:促使发射的国家,完成发射的国家,提供场地、设施的国家,共同对致损国家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基础-看致损对象,
绝对责任----若在地面或内层空间飞行的飞机或者外空碎片掉落对飞机落地致损属于【空对地的损害绝对责任】--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
or过错责任----若外层空间上撞击致损,没有落地,属于【空对空:过错责任】,谁错谁承担责任,即过错责任。
营救协定和责任公约的共同规定,两法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缔约过和受邀发射活动的外国人之间的关系,但不是对缔约国以及本国国民致损不赔偿(不再依据营救协定和责任公约,依据国内法调整)。
【提醒:登记制度下所有权和管辖权的责任主体对应登记国,责任制度下的责任主体对应的是发射国。多国联合发射时,不能联合登记,由发射国之间协议其中一国登记,此时登记国和发射国不完全相同,因此,所有权和管辖权对应登记国,责任对应发射国。

每日一题 Day8
甲国一架无人机为侦察乙国军事设施,未经许可飞入乙国领空,在迫降失败的情况下乙国将该无人机击落。丙国在其境内发射一人造卫星,发射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火箭爆炸,人造卫星碎片落入丁国境内,并致丁国地面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中乙国有权击落甲国无人机,但在甲国提出申请并承诺赔偿的情况下应归还无人机
B.若乙国拒绝归还无人机,甲国有权派人秘密潜入乙国境内夺回或炸毁该架无人机
C.若丙国向丁国提出请求,丁国应归还落入其境内的人造卫星碎片
D.对于本国人造卫星碎片坠落导致的丁国地面人员和财产损失,丙国有权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ax领空排他性主权原则。国家有权要求违规飞行器降落或采取必要措施。
Bx
c✓外空营救条约的基本要求是援助义务、通知所在国和和联大秘书长、送回发射国义务。
Dx外空物体致损地面(空对地致损:绝对责任)发射国。空对空过错责任。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