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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我以前文章的观点,在我看来,处罚的有点重了!这种执法还是要考虑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自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形,综合性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进行合理性执法。
行政执法需要合法性,也需要合理性,行政机关首选要依法行政,其次要综合考量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于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民事主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笔者认为,新时代的法治环境下,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不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更要综合考量执法的各项因素,尤其要考虑社会效果,进行合理性执法。
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第一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第二是:“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第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
通过上述法律要义可知,行政执法需要按照行政目的进行执法,也就是说,行政执法要在一定的法框架内执法,不能突破自己的权力边界。这足以说明合法性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其次,行政行为要有正当的动机,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再就是,行政性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权力的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是要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范畴进行综合性分析进行执法。如果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将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律排除在外,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更是将粗暴执法和机械化执法排除在外。
“法律要以理服人,更要以德服人。法律不是冰冷的文字,更不能成为道徳的敌人。法律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律的最终作用是惩恶扬善,保护弱者,而不是违背人伦道德,滋生邪恶,或者让邪恶更嚣张。”一位同行朋友这样说。对于上述观点,笔者是认同的。事实上,结合了上述观点,大家似乎有了一定的共识,那就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要有一定的权力边界,即行政执法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执法,同时依据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行政执法在执法的过程中更要考虑一般的良善的人性,所以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便是一种当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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