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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周末愉快~[兔子][兔子]本周鱼鱼给大家分享的案例是黑龙江父子土地纠纷案(杨某军诉杨某龙案)。
此案发生在双鸭山市集贤县升昌镇保丰村。2011年土地确权时,杨某军、杨某龙父子及杨某军已故父母四人共分得65亩土地,每人应得16.25亩。2025年4月,杨某龙未经杨某军同意,擅自耕种了杨某军承包地块中的16.25亩土地,导致杨某军无法向租户交代和收取租金,杨某军因此将杨某龙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2025年租金2万元,秋收后返还土地并负担诉讼费。此前,因杨某龙自幼缺失母爱,父亲再婚后更觉父爱缺失,且家中金钱、土地账目不清等原因,杨某龙曾与父亲、继母发生激烈争吵,并动手导致继母范某云受伤,范某云也曾将杨某龙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运用“家宅调解法”,以“法理情”为良药化解纠纷。从法律角度,法官明确土地经营权归属于父亲杨某军,并指出杨某龙擅自耕种父亲土地于法无据,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让双方认识到各自行为在法律上的对错,体现了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维护了法律权威。在情理方面,法官深入了解到父子间长期缺乏沟通、互信缺失,杨某龙因家庭负担重有苦衷,而杨某军多年来对儿子缺乏关注照顾。法官通过倾听双方委屈,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强调亲情珍贵和家庭和睦的重要性,如提及土地租给儿子也能赚钱,还能帮助儿子一家,且父亲年纪大了,土地是养老依靠,儿子应尽孝道等,将亲情因素融入调解过程,修复了父子间的感情裂痕。
法官以家宅为调解室,用乡音土话释法明理,符合农村地区的特点和乡土文化氛围。这种方式让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将法律规则与乡土社会的情理、习俗等相结合,把乡土社会中对家庭和睦、亲情维系的价值追求融入司法过程,实现了乡土正义在司法中的转化,成功化解了长达十五年的土地纠纷和家庭矛盾,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枫桥经验”在新时代司法实践中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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