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浪之帆 25-07-1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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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赵薇维权#

昨天赵薇的哥哥赵健(@kent_zhao )发出了为@赵薇 维权的一条长微博,我很开心,这件事我原本20年前就希望会开始的。
但有不少刺眼的评论出现,抛去谣言、人身攻击,有几个人振振有词:赵薇被证监会处罚还有假?我只知道她被处罚了。(图1)

她曾被处罚,与她辟谣其他伤害她的谣言完全不冲突。也不存在“相关部门封杀她”这件事,相关部门是哪个部门?证监会反正没说要封杀她。另外,也不存在“赵薇亲自下场营销女巴菲特”这件事,赵薇多次讲投资的事是家人在做才是真。

证监会处罚这事儿确实是真,可没有任何法制社会,文明社会,会因为一个行政处罚给一个人贴标签让一个人一辈子社死,甚至被给予“除名”的法规之外的额外处罚,毕竟《著作权法》保护了文艺作品创作者的署名权,不是吗?

赵薇2018年曾被证监会处罚了,我们是不是要因此让她永久社死呢?实事求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实质重于形式,这些原则是需要坚持的。

首先,“被处罚”是一个概述,到底因为什么被处罚你知道吗?她是因为被罚点就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图2),也就是信息披露瑕疵,而不是媒体热炒的“空手套白狼”或是,高杠杆。

那么,这个信息披露瑕疵的罪有多严重?从证监会的新闻稿可以看到,最近三年,每年超过因为信息披露瑕疵被处罚的上市公司都超过200个,且呈上升态势,2024年上市公司各类违规处罚责任主体1327人次(图3)。当然,我不是说因为数量多就没错,我只是想提醒,这个问题不是一个罕见的问题,且其他人都没有因此社死,有没有被处以法律规定以外的额外处罚,为什么赵薇要被区别对待,再被一部分网友和媒体除以额外的、法外的处罚呢?

再来“透过现象看本质”。赵薇这件事做错了,但是她在这件事中是一个什么责任?她到底是不是“坏心肠去割韭菜”?
证监会的处罚稿特别提到“黄有龙组织、策划、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本次控股权转让事项,实际与孔德永进行控股权转让谈判,决策收购万家文化控股权,并指派人员进行融资安排、信息披露”,关于赵薇,只是“知晓此事”并作为法定代表人而被列为处罚对象,在处罚书的结论中,先是孔德永,才是黄有龙,然后才是赵薇。(图4)

“韭菜股民”因为赵薇受害了吗?根据法院、上市公司公告,所有500多个因为该事件受损失的股民的诉讼、赔偿累计超6068万元,全部已于2021年末结束。也就是说,投资者是不是因为赵薇而受损失我们先不谈,至少损失已经全部被赔了。(图5)

综合来看,赵薇事实上没有参与这件收购案从头至尾任何谈判,她也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才是),她仅仅作为收购方的法定代表人,被处罚以及判了赔偿的连带责任,而所有“受害股民”的受损资金,都已经被上市公司赔偿了。

最后,“透过现象看本质”,你还能说赵薇在这件事中是“罪不可赦”吗?需要超过法律法规的限度被额外处罚吗?

我联想到一个男人,罗永浩,他也是锤子的法定代表人,他因为自己的公司的经营问题长期欠债甚至被法院判决还钱的案子也有一些(图6),而且他可不是像赵薇那样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哦,而是实实在在的公司经营者。为什么他在社交媒体的形象却一直是正面,还能光明正大上综艺,开直播?仅仅因为他在努力还钱?

可即使我们认定赵薇的事情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但赵薇既不是事件主导者,事件的损失也全都被挽回了,
赵薇为啥成了这件事唯一的万劫不复的人?

上市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孔德永呢?本次收购案真正实施人黄有龙呢?上市公司自身呢?无人在意?大家就揪着赵薇???

是因为红是原罪?还是大家只喜欢看强者跌落神坛,“捧得高摔得重”的故事?但又对部分男性额外的开恩?

案件更详细的分析,我过去也写过,见:http://t.cn/A6kMMe2F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