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学生嫖娼开除被实名公示这个话题,应该算是李某某拟被开除事件的大型回旋镖。
太典了实在是。
如果按照律师的所谓说法,公安机关已经进行了相应处罚,学校理应没有权力在开除后进行公示。
因为,🐞这个行为既没有扰乱学校秩序,也没对他人造成伤害。
但当时的舆论主流声音又是什么呢?
“我觉得就该实名公示”,“🐞的时候不在意,公示的时候就在意了?”
注意啊,我没有说前述言论不正确,事实上,我也是赞成公示的。
毕竟,我又不🐞,就算公示了也轮不到我。
只是,既然在当时支持实名,现在就不该反对。
因为,校方作出处罚的依据,归根结底是校规校纪。
同样都是违反校规校纪,分不出什么高低贵贱。
我支持校方对类似行为进行适当公示。
我反对过往支持现在反对的双标行为。
#大连工业大学校规##受处分女生不必被拉出来游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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