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之路67433
25-07-14 16:49

关于郭巷街道办违法行政及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控诉

近期,我(顾素珍,系永鑫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住址为江苏省阜宁县合利镇邹圩村七组)遭遇了一系列令人愤慨的违法行政事件,现向社会各界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控诉,揭露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办的违法行径,以及相关部门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2003年,我与赵才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7余亩闲废地用于经营永鑫建材经营部。多年来,我在该地块上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了约1800平方米的房屋及价值1400余万元的固定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该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我对该地块享有长期且合法的使用权。

然而,2018年12月6日,郭巷街道办以环境整治为由,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这一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我的合法财产实施暴力拆除,给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且至今未获得合理赔偿与补偿。

郭巷街道办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关于顾素珍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不仅未对我的合理诉求作出回应,反而歪曲事实,滥用公权力,超越职权范围对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侵害。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在我遭受暴力拆除后,多次报警、投诉和举报,却均未得到有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以及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公安机关应积极履行职责。但现实却是,公安机关拒不立案侦查,这不仅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漠视。

此外,我还遭遇黑恶势力在我向上级反映问题途中多次拦截,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黑恶势力的这种行为公然践踏法律。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职责。然而,相关民警在面对我的报案时,未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这是对人民警察法定义务的严重违背。

郭巷街道办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完全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我强烈要求上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此事,依法撤销郭巷街道办作出的《关于顾素珍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对2018年12月6日和2021年1月26日发生的暴力拆除及涉黑涉恶事件进行直接立案侦查和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同时,恳请社会各界关注此事,共同监督,还我一个公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尊严。

控诉人:顾素珍
2025年7月11日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