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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7-14 21:17

快速了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及官方解读,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主要变化如下:
一、政策执行口径调整
(一)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灵活选择
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汇缴时享受。此前该政策仅限汇缴环节申报,此次调整为企业提供了现金流优化空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化
取消原《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整合至主表勾选填报,简化流程。
二、申报表修订内容
(一)新增附报事项
主表(A200000)增加“职工薪酬”“出口方式”等附报项目,需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增“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填报项,明确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二)预缴税款计算调整
参照财务报表样式,新增“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优化利润总额计算逻辑。
投资收益项下增加股权处置收益明细行次,需分类填报处置收益。
(三)抵免税额专项填报
新增“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企业预缴时自主填报专用设备抵免金额。
三、出口企业申报细化
(一)收入分类申报要求
自营出口需申报出口收入对应的营业收入,委托出口需明确委托出口货物收入。
代理出口企业需同步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包含实际委托方基础信息及出口金额(附件2)。若信息不准确,视为自营方式纳税。
(二)违规申报责任
代理企业未准确填报实际委托方(如填报货代公司等非实际主体),需自行承担对应出口金额的企业所得税。
四、分支机构申报调整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统一使用A类申报表进行预缴及汇缴申报。省级税务机关可参照该规则管理省内分支机构。
五、其他重要变化
施行时间: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废止2021年第3号公告及2018年第23号公告部分条款。
政策目录动态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发布并适时更新。
建议:企业需重点关注出口收入申报合规性、专用设备抵免政策选择时机,并提前熟悉新版申报表填报规则。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填报指引及案例,优化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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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