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时,项梁曾被栎阳县抓捕,他托熟识的县吏致书栎阳县狱掾司马欣,得以释罪。项梁又曾杀人,故带着侄儿项羽,避仇于会稽郡郡治吴县(今江苏省苏州市)。而在吴县,项梁却成了当地闻名的豪强。每每县里有徭役及丧事,都由他当主办。
上面这段描述,皆本于《项羽本纪》,但情形颇为奇怪,似乎全不见所谓严密的秦法之影子。有罪,两名县吏就能为其脱罪。而杀人之事,更不言罪,非“避法”,只是“避仇”而已。且以六国旧贵、杀人越法如此身份,能反于一县之内成为招摇之名人。何以秦廷一统之权威、秦法严酷之作用,对他丝毫没有起到作用。
对此,王夫之《读通鉴论》有一段评论,可谓切中肯綮。他说:
“法愈密,吏权愈重;死刑愈繁,贿赂愈章;涂饰以免罪罟,而天子之权,倒持于掾史。”
王夫之的意思是,实施严法酷刑,是靠授权于官吏才能执行下去。然而地方官吏手中的权力越大,行私舞弊破坏法令执行的空间也越大。这恰恰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
王夫之没有明言的是,尽管战国学者如《商君书》等主张“百县之治一形”,要求律令、思想,皆有一根来自朝廷的主线,即真正的“大一统”,但秦之帝国,实际上只完成了地理上的“大统一”,它的每一郡,都利用严法酷刑把持着充分的自由量度权力。无怪乎严耕望先生在述及秦之地方行政制度时说:“太守于一郡无所不统,实一方之主,拥有高度自主权。”这就是项梁可以在会稽郡如鱼得水的重要原因之一。看上去如铁板一块的统一帝国,表面下早已布满崩溃的裂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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