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代理请求人一方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从提出请求至收到审查决定正好两个月,是近年来速度最快的一次了。
5月15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5月19日收到受理通知,
7月1日收到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
7月15日收到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具体认定:
(1)涉案专利设计1与证据1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2)涉案专利设计2与证据3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可能是因为证据充分,本次审查直接跳过了口头审理程序,“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截图二是《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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