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很重要,所以我们更要重视规则建设过程中的严谨性。
大连工业大学的校规,确定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校规不能与上位法冲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明确定义“开除学籍”仅适用于触犯刑法、严重作弊、学术不端等七类情形。而大连工业大学将“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等行为纳入开除处分事由,在无法律授权前提下设定“有损国格”的模糊标准,扩大了开除学籍的适用范围,违反了《立法法》中关于规章不得增设义务的规定。
二、校规制订应该遵守严格的程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7条规定,大学校规从立项到生效应经过“六步程序”: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合法合规审查——审议决定——备案与公布。其中征求意见环节,应通过校园网公告、班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面向全体师生(及家委会、教代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而根据大连工业大学章程第81条,校内制度制订程序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缺少了征求意见,特别是学生意见这个环节。
现在大家将校规的合理与合法性提出来,这些问题可能需要引起校方关注,汲取教训注意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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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重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