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家迁 25-07-16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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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在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了一个某女子涉嫌诈骗案的庭审,该案若认定该女子诈骗罪成立,必将流毒深远。

案情并不复杂:男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女子,对女子展开了热烈的追求。在案证据显示,二人相识之初女子告知男子,其非婚育有一子,后为了给孩子上户口,领取了结婚证。之后女子又进一步告知男人其婚姻关系,男人未介意,仍与女子交往。二人前后相处一年多,多次一同出门旅游,并多次在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并致女子怀孕。女子为了与男人结婚,与其丈夫离了婚。证据显示,在女子与其丈夫离婚时男人且各种出谋划策。后男人变心,女子又多次至男人单位沟通,见男人不能回心转意,女子最终在怀孕七月有余的情况下堕了胎。这期间二人互有金钱往来。

后男人报警,称女子与其相处之初并未告知其真实的婚姻关系,且称女子有时虚构了用钱理由,致其被骗。后公安立案,检察院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女方诈骗金额是恋爱期间男人转给女人的款项减去女人转给男人的款项,金额共计十余万元。这十余万中甚至包括男人转给女子用于二人共同旅游的费用,包括男人转给女子至新疆与其约会的路费、住宿费。蕲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女子有期徒刑三年,却未收监,二审发回重审。如此反复。今天上午的庭审系第三次二审。

之前庭审时,控辩双方达成共识,即男女双方的感情是真实而又热烈的,即便是相处之初。但公诉人认为,女子第一时间未告知男人其已婚的真实情况(对该事实我们并不认可),且女子有时用钱理由并不真实(我们并不完全认可,我们认为绝大多数用钱理由是真实的,且部分款项是二人共同支出),致使男人认识错误而给予女人财物,女子构成诈骗罪。我与邓学平律师的意见也很简单:即便相处之初女子确实隐瞒了其已婚的事实,之后很快便向男人告知,而告知男人之后,二人仍然感情如初。何况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女子第一时间告知的可能性。而既然感情是真实的,男人之给钱,也是基于男女之间的感情,而非女子之用钱理由:比如女子说要买双鞋,最终女子却买了件旗袍,能算是诈骗?这种基于恋爱关系而产生的金钱往来,不应由刑法来调整。庭审中公诉人且认为女子之行为给男人带来极大伤害,我们认为,若论被伤害程度,女人多次怀孕,最后一次堕胎时孩子已七个多月,且女子为了与男人组建家庭,又离了婚,到底谁之伤害更大?本案若给女子定罪,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百姓的朴素认知。应当宣告该女子无罪。

之前,我们多次跟法官沟通称,这案子走到法院就是大错。女子现在也愿意将男人转给她的所有款项退还,哪怕是用于二人共同旅游的费用,哪怕是用于女人至新疆与男人约会而产生的路费、住宿费,只希望检察院能撤回起诉。这想法我也与公诉人进行了沟通,公诉人不为所动。

好在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很有担当,多次将案件发回重审,否则,本案若认定女子诈骗罪成立,将会加大男女对立,必将流毒深远! http://t.cn/z8rs5hu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