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致行李“掉队”,如何维护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造成旅客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承运人需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否则仍需担责。
本案中,航班延误虽非被告所致,但原告购买的是联程票,被告明知第一程延误却未能举证证明已勤勉履行承运义务保障换乘,故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行李未能按时送达的主要责任不在航空公司。鉴于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9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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