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宗室王公的袭爵人选问题》
经常有人询问“清代宗室王公爵位让谁承袭”“是不是固定嫡长子承袭”之类的问题,所以写了这篇文章来解答。不过,本文只局限于“袭爵人选”这一话题,相关的“世袭递降”“考封”等制度请自行了解。
清代宗室王公袭爵的人选,以乾隆朝为划分,可分为“乾隆朝之前”和“乾隆朝以后”两个大的时间段,二者差异明显。
清初时,官方制度规定,宗室王公出缺(这里用的是“出缺”而不是“去世”,因为有些宗室王公是被革退,或者是提前传位),首先以出缺人的嫡出子孙承袭。如果没有嫡出子孙,应以出缺人的庶出子孙承袭。如果出缺人没有子孙,则应以其亲兄弟或亲兄子之子承袭。实际执行中,宗室王公去世之后,宗人府会询问出缺人遗孀的意见,再询问出缺人近亲(兄弟、叔伯)的意见,如果这些人一致推选某人袭爵,那么皇帝一般会听取他们的意见。此外,清初时,宫廷和宗室王府的交往比较多,一些宗室王公生前会向皇帝表达自己想令谁袭爵的意愿,也有一些宗室王公会在病重时通过遗折或传话的方式表达意愿,皇帝一般也会听取。不仅如此,清初还有亲王“世子”和郡王“长子”两个爵位,允许亲王和郡王呈报自身意愿,在官方允准之下,预立继承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清初制度只要求嫡出子孙,而没有要求嫡出子的次序。换句话说,清初只是“嫡子优先”,而不是“嫡长子”。而且,受到北方民族“幼子守灶”习俗的影响,清初很多宗室王公最后都选择让嫡幼子袭爵。
以上是乾隆朝之前宗室王公袭爵的情况,制度上,嫡子优先,偏向于嫡长子和嫡幼子,其次才是庶子,最后是其他亲属,“先嫡后庶,由近及远”。执行上,以本家意见为主,反映出当时宗室王公对袭爵人选还有较大的决定权。
乾隆朝以后,随着清代官方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皇权的进一步集中,宗室王公袭爵的规则逐渐发生变化。
乾隆二十七年,信郡王德昭去世,他生有十九子,其中有十三个儿子在当时已经去世,只剩下六子,均系庶出。依照惯例,他们袭爵的权利是相同,所以宗人府将德昭的六个儿子都带到皇帝面前,由皇帝决定谁来袭爵,这种见面称为“引见”。然而,引见时,乾隆帝发现德昭的六个儿子都不会说满语,骑射也很平常,“无王、贝勒子嗣体度”。于是下旨,再将立爵人各房后裔挑选有才能者引见。信郡王爵位的立爵人是努尔哈赤第十五子多铎,因此多铎所有后裔在理论上都有承袭爵位的“分”(即份额,权利)。乾隆帝引见多铎各房后裔之后,发现多铎第五子多尔博的后代辅国公如松才能出色,于是就让如松承袭信郡王爵位,而如松原本承袭的辅国公则给德昭之子修龄承袭作为交换。德昭是多铎第二子、事实上的嫡长子多尼的后代,乾隆帝令如松承袭爵位,实际是将多铎后裔的大宗从第二房直接改到第五房,造成极其严重宗法、经济矛盾,本文不赘述。由于德昭袭爵案的影响,清廷在乾隆二十九年正式修改制度,规定宗室王公袭爵,不再以子孙的嫡庶排列次序,而是专门挑选擅长骑射、满语的人。宗室王公对袭爵的决定权就此失去,转而由皇帝决定。
乾隆朝后期,配合清代袭爵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又修改出一种结合旧例和新例的制度,即“分”内拟正、拟陪、列名制度。此制度规定,宗室王公出缺后,宗人府要根据规定列出“拟正”“拟陪”和“列名”三种人选。其中,拟正,首选出缺人的嫡长子。若嫡长子已故,则首选嫡长子的嫡子或嫡孙。若嫡长子已故且无嗣,则首选其他嫡子。若没有嫡子,则首选庶出居长之子。拟陪,是从拟正之外的出缺人子孙中选出两三名,无论嫡庶。列名,是从立爵人有“分”后裔中选出数名。如果出缺人是因为犯了大罪革爵,或者没有后代,那么就从立爵人的各房后裔中挑选出两列人,第一列是“其向有袭次之房分”,就是说这一房的祖先曾经承袭过爵位,第二列是“仅止有分之房分”,就是说这一房的祖先没有承袭过爵位。这些人均会引见,由皇帝决定谁来袭爵。
清中后期,宫廷与宗室王府的关系已经不如清初那样紧密,皇帝对宗室王公家事不甚了解。加之,受制度限制,宗室王公也不再能主动向皇帝表达“想让谁袭爵”的意愿。因此,在实际执行中,皇帝一般会选择拟正的人来承袭爵位,但也不乏让拟陪,甚至列名之人袭爵之例。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缺人是犯了特别严重的罪,官方有权将爵位停袭,或者剥夺某个支系原本的“分”。如祺祥政变中被赐死的怡亲王载垣,他和他的兄弟就因此被剥夺了袭爵之“分”,丧失了袭爵权。
以上是乾隆朝以后宗室王公袭爵的情况,制度上,乾隆朝定下“无论嫡庶”的制度,后来又修改为拟正、拟陪、列名的制度,较为偏向嫡长子。执行上,以皇帝的决定为主,宗室王公本家几乎无法表达意见,反映出当时宗室王公承袭人选完全由皇帝决定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