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袁律师 25-07-17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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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老师发文称,用案件关联款支付律师费,不构成洗钱罪。文章写得慷慨激昂,很多律师响应叫好。但本律师有所保留。

20年前听过一个诉讼法教授的讲座,她明确讲,律师最好收费的案子是受贿、涉黑等经济犯罪案,反正这钱很可能被收缴,不如给律师。当事人对犯罪越是明知,付款越爽快。。可见,从涉嫌犯罪的所得中收取高额律师费,是行内人士都心知肚明的生财之道。

如果律师(律所)将收到的一部分律师费返回当事人,无疑属于洗钱行为。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回扣行为,行不行呢?本律师认为,这之中存在重大利益冲突,有趋火打劫、黑吃黑之嫌,律师应当回避。此类收费,可归入违反执业规范之列。

律师唯一可以争辩的是,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所得与其他合法收入混同,不能认定所付的律师费系犯罪所得。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收入来源,或者正当收入很少,而支付的律师费明显高于市场行情,就不能否认律师费源于案涉犯罪所得。

律师是智力工作者,判断是非要客观公允,不能屁股决定脑袋,利令智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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