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利姐姐的微博 25-07-18 11:06

递交第四份 行政起诉状

原告
熊利,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513031196305152422,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向阳巷1号2单元401,电话15266698817(受已故母亲委托)
被告
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008282700C ,法定代表人王树江

2.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000154003222 ,法定代表人胡旭东

3.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邻水县人民法院,地址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环城路东二段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3230088581408 ,法定代表人郑绍刚

案由:被告的所作所为让原告家遭遇了重大损失

诉讼请求

1.被告有责任告知原告,一审判决具体审判主体全称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2.依《法官法》第十条第三款、法(2016)221号法规,撤销房屋产权证纠纷案全部判决书、裁定书 。

3.因原告未特别授权,原一、二、再审法院违反《法官法》第十条第三款,撤销对应文书。

4.判令被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原告维权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事实与理由:同案不同判

1.行政程序违法,原告在邻水县城南镇有祖遗房屋。2016年4月18日,邻水县城南镇未通知户主、无任何法律文书,过户手续,就擅自把原告以张菊英为户主8人共有的房屋产权登记给借住人员张仕川编号274435面积159.7平米、张录全编号274432面积为280.14平米。原告依《物权法》起诉,却遭遇法院违法审判。

2.审判程序错误:一审判决书法院名称和落款章不一致,违反法(2016)221号,后续审级未纠正;二审先宣判后开庭,严重违反二审终结制程序,审判人员涉刑事犯罪。

3.事实认定错误:涉案房屋仅原告一户,无被告主张的第二户张碧华,其法院帮被告提供的纸条系伪造,法院以此裁决;被告无购房款收据、过户依据和契税发票,法院仍认定交易成立;村委会无证人资格,其证言却被采信;借住行为不能改变房屋产权归属。

4.证据与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收集的民国纸条未经质证,审判人员涉犯罪;三级法院适用《合同法》判决,却忽略合同成立需要共有产权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规定。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认为行政行为侵权可起诉。

2.《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条款,要求法院公正审判、接受监督。

3.《民事诉讼法》第198、200条,涉及再审情形规定。

4.《法官法》相关条款,明确法官职责与违规责任。

5.《刑法》相关条款,如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针对伪造、毁灭证据等犯罪情形。

综上,被告在案件审理中严重违法违规,侵害原告权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维护法律公正。

此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熊利

2025年7月18日

附件

1.原告86年、92年登记及一个湾11户登记明细表

2.法【2016】221号文件

3.一、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定

4.一审法官帮被告收集伪造纸条材料及被告仿照契约

5.律师函、电视台视频截图及视频资料

6.2016年4月16城南镇更改房屋户主给张仕川张录全编号表两份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