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玲玲律师 25-07-1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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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已经就案件吵了一个上午,遇到很棘手的法律问题。
某政府部门(A)和某企业(B)签訂ppp合同,约定若有纠纷,交北京商仲仲裁。现因工程款纠纷,我做为代理人依合同已向北京商仲提起仲裁。但A现向法院提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之诉,认为PPP合同是行政合同,仲裁沒有资格管辖。

很棘手,因为法律对此确实不完善,关于PPP合同性质,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之争,尤来已久。
2019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将符合特定条件的PPP协议(如为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订立、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界定为行政协议,其余则可能属于民事合同。这引发了现实困境:具体PPP合同的性质难以即时判断,往往需经诉讼程序确认。而合同性质(行政协议或民事合同)的认定,直接关系到PPP项目的生命力及社会资本方的重大权益,甚至关乎企业存亡。网上搜索,两方面的判例都有。

我是认为PPP合同应属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协议。首先谁都知道在政府所在地告政府部门,难度肯定很大,其次B企业是经过招投标才签订合同的,合同明确约定北京仲裁,B企业才签的。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实际加剧权力滥用风险:在政府方契约精神不足、诚信问题突出的现实背景下,将PPP合同如定性为行政协议,为政府滥用“行政优益权”提供了便利,导致社会资本方交易成本剧增,抑制其参与意愿,不利于PPP创新发展和企业投资意愿。

而目前这司法解释未澄清行政协议与《民法典》定义的“合同”在本质上的区别(核心在于主体是否平等)。其“二元论”观点(合同群中部分属行政协议、部分属民事合同)及模糊界定,反而加剧了概念混乱。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