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V 25-07-19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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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说法有点误导性。
比如说,我说你杀了人,你说你没杀人。如果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话,我得举证证明你杀了人,你也得举证证明你没杀人。
那如果你我都没有证据,都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义务,最后应当怎么认定?应当认定你杀了人,还是没杀人?
如果说认定你杀了人,那我没完成我的举证义务,凭什么就信我的说法呢?
如果说认定你没杀人,那你也没完成你的举证义务,凭什么就信你的说法呢?
所以说,“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至少在法律上,不是按字面上的“谁主张,谁举证”来分配举证责任的。
而且要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其实还有行政诉讼,情况更复杂一些,此处暂时略过)。
刑事诉讼的主要举证责任在原告方(也就是主张“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一方),而被告人只需要提出疑点即可。只要疑点合理,而原告又没有证据推翻,就按被告人的主张认定,原告败诉。
民事诉讼则完全不同。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则是: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
民事诉讼的这个举证规则可以总结为:
1.证有不证无,主张“有”的一方应当先举证;
2.当主张“有”的一方提出初步证据后(按照民事诉讼的事件,初步证据应当符合在“高度盖然性”的程度证明事实的条件),举证责任转移到主张“无”的一方,由主张“无”的一方来举证。

如果套用到普通的日常辩论,鉴于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我觉得适用民事诉讼当中的举证规则更为适宜。也就是:
1.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应当先承担举证义务,如果拿不出证据,则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2.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拿出证据之后,主张该事实不存在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该事实不存在,如果拿不出证据,则认定该事实存在。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