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延明 25-07-2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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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AC饶谨 微博置顶判决书(3)

饶谨从2024年7月31日,将我的判决部分置顶。搞的很多人看不懂啥意思,都来问我要完整的判决书。

其实,这份判决的事实有很多硬伤,甚至出现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比如,判决书认为:被告提交杂志文章、微博言论截图、对话人身份未知的录音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发布的内容均属实,因此其发布的涉案言论等缺乏事实依据。

这里就有个问题:1、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公开发表的杂志文章、经过时间戳认证的安某的微博,以及安某微博中公布的其与饶谨等人的录音证据,证明了被告发布的言论,均有事实出处,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2、根据举证原则,饶谨应提交上述证据内容不属实,侵犯他名誉的证据,法院在无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内容不属实”的情况下,应要求饶谨补证支持他的诉请,而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3、公开发表的杂志文章是否真实,需饶谨在本案之前向相关媒体主张权利,法院采信饶谨口头否认,没有法律依据。4、同样,饶谨认为安某微博和录音内容不属实,这是前置的,可以作为本案判决依据的另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结果,否则,饶谨应承担举证不利的结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重点】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事实认定,已经被北互、厦门中院行政判决证明是错误的认定。

如,北互的另一民事判决中,饶谨亲认安某发布的“不要脸”,“把裤衩撕脱线”的对话另一方是他本人,足以证明被告提交的经固定的安某微博和录音的真实性。再如,厦门市中院行政判决中认定“饶谨网暴受害人安某,致其多次流露自杀念头”证据的真实性。

这里必须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评:北京互联网法院似乎忘了这条法律规定】

但是,北京互联网法院不仅隐匿了其职权调取的安某的微博证据,还罔顾被告方提交的经可信时间戳认定的安某微博的真实性。这是这份判决最大的,人为造成的法律bug。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