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又把这案子仔细看了下。
有一说一,我认为当年的判决也是有问题的。
凶手田永明于1996年犯案,强奸罪+杀人未遂,后又发现其涉嫌窝藏罪。
当时的法院是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窝藏罪(注:有立功表现),判处有期徒刑1年,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强奸罪这块没什么太大的问题。
因为,1996年执行的是79年刑法,对强奸罪的追责大致与现在相似,情节不是特别严重,起刑3年,最高10年,8年已属从重处罚。
但79年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追责,也与现在大致相似。
起刑即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处3-10年有期徒刑。
未遂可减轻处罚,但哪怕降档后,也该是3年起步,直至10年。
因此,首次犯罪仅对故意杀人未遂追究1年刑责,未免过轻。
当然,我说当年的判决也有问题,说明我对现在的判决也有意见。
据了解,本案的一审是在玉溪市中院。
相关文书虽没有上网,但根据媒体披露的部分内容来看,玉溪市法院最终认定,田永明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结果,从重处罚之后,法院给出的判罚居然只是死缓。
这当真是贻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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