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红玲-lawyer 25-07-2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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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检察院@鄂城检察 如此办案,何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作为一起洗钱案的辩护律师,这两天正在经历一场无法理解的执业困境:

当事人涉洗钱案,可从上周起,公安承办人就“失联”了——取保申请石沉大海,电话不接,短信、语音留言杳无音讯。我们只能反复询问鄂城区检察院案管部门,才确认鄂州市公安局上周三报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1条,犯罪嫌疑人委托了辩护律师的,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院“应当听取意见”且“应当制作笔录”。

现实是,从上周至今,我们多次申请与承办检察官面谈,始终未果。昨天到鄂城区检察院,12309现场帮忙联系上助理,得到的回复只有“太忙没时间”“非工作时间不接待”,只允许提交书面意见。

“应当听取”难道是“可听可不听”?“当面沟通”能被“书面提交”替代?最高检等部门三令五申“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到了鄂城区,怎么就成了一纸空文?

更让人不安的是,这起案件不仅明显不构成犯罪,还存在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我6月底提交的控告,鄂州市检察院转鄂城区检察院办理,至今没有答复。上周四,公安还找当事人“闲聊”,让他解除我的委托,说我“小动作(控告和曝光他们阻碍律师会见)”害得他们挨批,称这只是“小事”没必要请律师。我不得不为我的当事人的处境感到担忧。

如今,我已提交书面补充意见,将对公安的控告书一并提交,却深知这替代不了面对面沟通的重要性。今天依旧联系不上检察官,说是上午去法院开庭,下午鄂城区检察院要开一下午会,无法请假。

法律条文写得清清楚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要求掷地有声,可在鄂州市鄂城区,最高检的“风”似乎吹不进来。承办检察官是否有时间看一眼那份附带控告公安违法的意见?是否还记得“应当听取”这四个字的分量?

办案不能如此敷衍,权利保障更不该是句空话。@最高人民检察院 @鄂州检察 @鄂城检察 ,这样的办案状态,真的合理吗?明天就是审查批捕的最后一天,我们还能不能见到承办检察官?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