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检新闻#【公正司法暖民心,锦旗“红”致谢检察“蓝”】2021年12月,吴某因与佘某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县法院,称佘某于2014年2月经朋友张某介绍向其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张某作为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确认,但佘某逾期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佘某偿还借款本息,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佘某抗辩称该借款已偿还完毕,案涉借条非其本人所出具。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佘某、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由吴某提供的经过司法鉴定确定为真实的借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吴某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佘某、张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佘某不服,先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有新的证据证明佘某已偿还借款,足以推翻原判决,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2025年5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此前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孝感市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