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新证据的质证与发回重审的必要性】
在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案件中,若二审检察员提交大量新证据(尤其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未经质证且影响定罪量刑:
•剥夺了被告人对新证据的质证权,违反两审终审制赋予的两次救济机会;
•应发回重审,保障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质证的权利,
漯河市检察院、漯河市中级法院曾经办理的案件中,漯河中院采信了未经质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被河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了。但是,最高法的罗国良、南英法官撰文认为,河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理由不当,应当以当时的刑诉法第191 条第 3 项(现在的刑诉法第 238 条第3 项)为由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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