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粤说法# 【大学生没签合同“被迫”离职?法院:工资照发!】为了积累工作经验,大学生们往往会选择提前进入职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也难免增多。若大学生参加工作,但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工资是否应该正常结算呢?#案件播报#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刘某参加某科技公司的面试,并向该公司披露其大学生身份,面试通过后,刘某未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便进入该公司工作。六月中旬,该公司突然“辞退”刘某,并仅向刘某发放一小部分工资1050元。刘某催讨无果,遂提起劳动仲裁,龙华仲裁委裁决某科技公司向刘某支付工资9000余元,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龙华法院。
某科技公司认为,刘某系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故其无法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外,该公司系初创企业,营商经验不足,将招聘、运营、管理及发放工资等事宜以外包形式交给案外人张某,该公司从未对刘某进行管理,故其不认可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
刘某辩称,其并非实习生,且其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成年人,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与是否毕业无关。另外,刘某入职后根据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指示进行工作,且王某曾通过微信发送载明有刘某姓名、入职时间、工资应发数额的工资明细表给刘某,并按工资明细表载明的应发数额微信支付给刘某。因此,刘某认为其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深圳龙华法院 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入职时已满十八周岁,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刘某主动告知其大学生身份,该公司仍旧选择招录刘某,并对刘某进行管理。因此,法院对某科技公司系无法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从未对刘某进行管理的主张不予采信。此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龙华法院依据双方确认的工资明细标准中载明的入职时间认定刘某自2023年4月24日至6月13日期间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刘某工资6000余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9000余元。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签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关键一招,劳动者在入职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解除合同的条件等。对于表述模糊的条款,可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说明,如遇劳动纠纷,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公司的运转离不开劳动者,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公司应当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妥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促进自身持续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