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官漫谈
25-07-25 23:01

#法官的一天#下午的庭是公告送达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也就是出卖方起诉解除合同。一审也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告选择上诉的原因在于,合同约定了100万的定金。原告认为,是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那么,无论是根据定金罚则还是双方合同的约定,100万的定金都应该全额不予退还。但是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也就是大概履行了60%左右(分批交付机器设备),对于定金支持返还了40万。原告就是对这个不服提起上诉的,上诉不仅要求对定金全部不予退还,竟然还增加了一个请求就是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100多万,这个是他一审诉讼请求中根本就没有的。作为二审审查的范围肯定是不能超过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的。当然,我也理解原告的意思,应该也不是真的要主张这个违约赔偿的损失,可能也只是提请法庭注意,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他的损失都超过100万了,那么这个100万的定金全部不予退还的话,也存在不公平的问题。而且被告一二审都没到庭,也没有主张要求部分返还定金。

总结一句话,其实这个案子争议的就在于定金罚则的适用到底还要不要考虑比例原则?如果要考虑的话,那么一审判决酌定的退还比例也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不考虑的话,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并且被告的违约行为也已经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进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话,依法全部不予退还好像也没什么问题。

不知道大家是怎么理解的,因为我印象中应该是担保法的解释还是什么,对于定金的话是有规定按比例适用的,但是民法典修改以后就没有写按比例适用原则。所以现在对于定金罚则是否要按比例适用问题,不知道大家那里都是怎么把握的?很希望大家留言给我提供点参考。

一周又结束了,把能结的案子都结了,整理好材料。因为下周要去参加全省知识产权条线的培训。庭长提醒把培训手册带着,我愣了一下,说培训手册还没发给我们吧?我以为的培训手册是培训机关发给我们的类似于培训日程的材料。后来经庭长提醒,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是要拿去盖章的那个培训手册。我找到翻开以后,发现这还是从我一上班时候就发给我的那本培训手册,就是每次去培训的时候,正常都是省院组织的培训,省法官学院会盖一个章给你,记录证明一下你在何时参加了什么培训,学习了哪些课程……。略显沧桑的培训手册上,显示我第一次的培训日期是2010年,最后一次是2020年。今年是我上班的第16年,薄薄的一本培训手册,就用了前面几页。所以培训的次数其实是很少的,有时候隔好几年才参加一次。如果有时间的话,其实很多培训,我觉得去参加一下还是挺好的,但是常常都是因为手里的案件太多了,很多都要到期了,走不开。今晚临走的时候,庭长还说最近又有一个培训,是涉外的培训。要去培训一个月。哎呀,我说我好想去呀。庭长说你能走吗?走了庭里都要停摆了。因为我们庭连庭长在内也就三个法官,如果我走了,合议庭都凑不成,很多案件都没有办法开庭和合议了。所以这种长时间培训,更是不可能有机会去参加的。

培训手册上的照片,显得还挺年轻(呃,也或许是当时本来就年轻),一转眼十五六年过去了。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