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就问,台州中院刑庭朱坚法官,请就您作出的裁定解释一下(五十六)】
关于被告人到底收没收香烟问题,哪怕任朱坚法官仅用一名证人的模糊证词认定被告人收了6条香烟,被告人也是坚决不认可的,因为这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从一审判决书中只能发现各位证人模糊的证词,最多只能推断出只有一名证人直接表述了几条香烟问题。但是,如果把这些证人的笔录拿出来看,问题就大了。
聪老板在8月7日的笔录中提到,是2019年夏天购买了价值4万元的40条金中支,全部给了驾驶员叶某;聪老板8月7日还提供了两份手写的情况说明,都是在2019年夏天,购买了40条金中支,全部给了驾驶员叶某。
仅仅过了半个月,聪老板在8月22日的笔录中说,在2019年1月25日之后,这个时间应该是冬天,买了20条金中支,全部给了驾驶员叶某。
所以聪老板自己都说不清到底因为这件事给驾驶员小叶送了40条香烟还是20条香烟,是在冬天还是夏天,这数量和时间的差距之大,朱坚法官用“符合人的记忆规律”来解释,多少有点不符合正常人的认知了。
然后是驾驶员叶某,他在8月8日、8月9日的笔录中都说,聪老板在2019年1月25日之后,给自己十几条金中支,这个时间也是冬天。香烟店蔡老板则说,自己在2019年的夏天,卖给聪老板20条金中支。
在这样混乱的证词面前,起诉书中直接认为是2019年的夏天,聪老板通过叶某送给被告人6条金中支。一审判决一边说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一边悄然把送礼时间改成2019年1月25日之前。
一审认定的送礼时间是2019年1月25日之前,这是任何一名证人都没有提到过的,甚至是跟每一名证人的证词都相反。面对证人自己和自己证词打架,证人和证人之间证词打架,公诉指控和证人证词打架,一审认定事实和公诉指控打架的局面,朱坚法官您凭什么认为被告人接受送礼的事实足以认定? http://t.cn/A6FAT4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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