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洁律师
25-07-27 17:04 微博认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法律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武汉大学医学院大二学生孙某在飞机上救人,帮助一位出现紧急情况的患者脱险,被学校发文表扬后,遭到网友质疑“临床经验缺乏、没有执业资格”等质疑。 孙某回应称,他的操作其实很简单,就是做了一些基本的体格检查,就是包括观察她的脉搏、神志,呼吸、心率,然后再通过一些简单的仪器设备查一查她的血压,查查血氧饱和度。处理操作也很简单,就是吸氧,然后让她平卧,随后患者状况逐渐平稳。 他表示,自己的检查是不涉及药品和有创操作,他知道自己现在没有执业证,不能给她开处方用药,也不能给他做特别的有创操作,知道边界在哪里。 “这种见义勇为或者紧急救助的行为,是不需要执业证的,而且如果我的操作没有问题,产生了民事损害,也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问题 1.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不涉及药品和有创操作,对执业资格证不做要求?

从官方法规来看,未找到“不涉及药品和有创操作即无需执业资格证”的明确规定。相反,《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要求:“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这里的“医疗活动”并非以“是否涉及药品/有创”为边界,而是以“诊疗活动”的本质定义为核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中的非专业医疗操作(如本案的体格检查、吸氧、平卧),即使行为人无执业证,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更侧重对紧急救助行为的鼓励与保护。紧急救助中的基本操作(如观察生命体征、吸氧、平卧)属于“力所能及的善意施救”,即使行为人无执业证,也因行为的“紧急性”“利他性”被法律容忍——法律并未要求紧急救助人必须是专业医师,更关注行为的善意与合理性。

2.该学生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或紧急救助?

结合孙某的行为,其符合“见义勇为”的四大核心要件:
1)无约定义务:孙某与患者无任何约定救助的合同关系;
2)无法定义务:孙某作为大二医学生,未取得医师资格,不承担《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医师法定急救义务”;
3)为他人权益:行为目的是帮助患者脱离生命危险,保护其生命健康权;
4)紧急救助:行为发生在飞机上患者突发紧急情况的场景下,需立即干预。

3.如果见义勇为中,包括心肺复苏这些救助措施没有任何问题的话,产生民事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的立法目的是“解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鼓励社会公众互帮互助”。如本案中“心肺复苏符合操作规范”,即使造成肋骨骨折、肺挫伤等常见且无法避免的损害(此类损害属于合理风险),也属于“紧急救助的合理后果”,救助人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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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