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学法律#雷磊《完美的效率还是负责任的正义?——大语言模型时代数字司法的价值反思》选读【载#东方法学# 2025年第4期(数字化专刊3)(总第106期)】
大语言模型时代的数字司法在价值上最显著的优势就是实现了几近完美的效率。但只有在“负责任的正义”的价值框架内,效率才能成为一个积极的参数。效率取代不了正义,更无法替代责任。数字司法能够实现的,是司法裁判遵从规律或者说规则化的一面,而完美的效率正是这种规律化或规则化面向在时间维度上的价值表征。但数字司法不能够、也不应当实现的,则是司法裁判以负责任的态度去追求个案正义的一面,或者说负责任的正义恰是司法在论证和代表面向上的价值诉求。大语言模型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技术,而技术在社会中的角色不只是功能的实现,技术也会产生社会建构价值。司法裁判是社会场域的一部分,它是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社会建构价值与司法裁判本身所蕴含的社会建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的典型场合。当然,判断大语言模型具有何种社会建构价值,以及如何解决不同社会建构价值之间的冲突,依然属于人类自身之事。机器算法只会按照其运行逻辑一直运算下去,无论人类对它臧否与否,直至遇到人类为其设定的边界为止。归根结底,人的决策权在司法裁判中的核心地位不可替代,法律科技只是辅助而非取代人类法官。虽然这一主张几乎已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但却往往被当下狂飙突进的数字司法实践所遮掩。在“负责任的正义”理念下,我们需要时刻警惕过于乐观地憧憬“美丽新世界”的各种激进观点,并以“人类决策权(审查权)”为核心建构出更为务实和稳妥的数字司法政策。当然,制度构造和政策建议层面的研究则需要另文论述。@中国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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