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帮助警察抓捕其他案件犯罪分子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立功?
我是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的刘鹏举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410868567,目前在郑州执业。潘某某、王某某等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我本人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庭审辩护,该案件于2025年7月17日下午在某基层人民法院开庭。
因为潘某某和王某某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曾协助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侦四中队抓捕“龚珊被盗窃案”(案件编号:A410105051200202009006)的两名新疆籍犯罪嫌疑人艾比布拉·艾尼瓦尔”、“阿西木·拜科日。上述情况有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开具的《证明》佐证二位被告人见义勇为的立功事实,但是案件开庭过程中,我和潘某某的辩护人将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二位被告人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立功,但是公诉人和承办法官均认为这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双方争议比较大。
我作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二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明确证明了潘某某和王某某不仅是一位守法公民,还有内在正义的认知,这种见义勇为的正义认知理应得到法律的鼓励,且根据情况说明可以看出,被检举人已被立案侦查,其行为涉嫌犯罪事实清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立功,且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典型立功表现,依法应予确认。
我本人认为,我们的司法不仅要追求正义,也要赞扬善良,更要鼓励善良,对于潘某某和王某某二人见义勇为协助抓捕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则可以鼓励良善的风尚,同时,也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揭发犯罪,促进司法效率。
综上,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给出解答,以明晰对于上述行为的正确认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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