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百乐 25-07-29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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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好我们团队刚刚胜诉了一个案子,就跟诬告他人性骚扰有关。对方嘴欠一直造谣别人(对一个第三方)进行性骚扰,我团队代理了被造谣性骚扰的和被造谣“被性骚扰”的两个人,分两个案子起诉了他。七月初开的庭,二十天后就判决了,对方还煞有介事举了好多驴唇不对马嘴的证据,还找了证人,但判决结果把对方屎都打出来了。

“被告在涉案视频中发布xx等言论,直接指向原告,但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言论涉及的事实客观存在,且部分内容具有侮辱性……故,上述言论一经发布,会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百乐有说法#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