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的刑法观 25-07-29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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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下列情形属于盗窃的有?(多选)
A.主人外出,送牛奶的工人将牛奶放进门口的奶箱。甲路过取走牛奶
B.王某继承祖父房屋,不知祖父在墙体内藏有金条。装修工发现后据为己有
C.王某继承祖父房屋,不知祖父在墙体内藏有金条。王某将该房屋卖给李某。李某在装修房子时发现金条,王某向李某索要,李某拒不返还
D.王某继承祖父房屋,不知祖父在墙体内藏有金条。王某将该房屋卖给李某。李某也不知道金条之事。但邻居田某知道王某的祖父在墙体内藏有金条,趁李某不在家,挖走金条。

[解析]
盗窃罪的成立要件是将他人占有之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而A项,主人虽然外出,但是送牛奶的工人将牛奶放进门口的奶箱,实际上在现实中,大家都已默认此时牛奶是归主人占有,所以甲路过将他人占有之物转为自己所有构成盗窃。B项,王某继承祖上房屋,当然包含继承藏在墙体内的金条。虽然王某没有现实的占有意思,但是可以推定王某有概括的占有意思。装修工发现后将他人占有之物转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C项,李某手中的金条属于王某所有、李某占有的财物,李某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这种侵占罪就是法条规定的侵占埋藏物。D项,无论是事实上的占有,还是观念上的占有,占有人对财物都要有占有意思。如果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占有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则不属于在占有财物。李某虽然在客观上占有金条,但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而且由于该金条也不是李某所有,因此不能推定李某有概括的占有意思,因此李某没有占有该金条。田某从李某家挖走金条,对李某不构成盗窃罪。田某对王某构成侵占罪,属于将王某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属于侵占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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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