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延明 25-07-29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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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4民终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丘永珍,经法庭查明系饶谨的四月华文(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

【一点想法】感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四中院本案合议庭的各位法官和书记员。

1、一审被告丘永珍经多次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拒不到庭。虽丘永珍缺席,但一审法官,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定,质证和法庭调查等庭审环节更慎重,确保一审判决的公正。

2、二审中,合议庭法官对丘永珍的证据偷袭,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诉讼原则,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和敬畏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在判决书中体现。本人对北京四中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态度和做法表示敬佩。

3、北京四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一审没有认定的侵权事实进行了“补充认定”,再次确认丘永珍对本人进行了诽谤和侮辱,使本人后续的维权有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在此,对北京四中院表示感谢。

4、和丘永珍同为四月华文(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饶谨的名誉侵权案,也进入一审审理阶段。丘永珍和饶谨的很多侵权行为具有高度一致行动性。因此,本人将保留进一步追究饶谨和丘永珍法律责任的权利。

再次感谢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北京四中院的法官们。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