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5-07-30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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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法院有个案例,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的问题。这个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胜诉方自己就是律师,他委托了别的律师来处理本案,以及律师费比较高。
这个案子,案情比较简单,2023年7月,沈某(执业律师)与朋友控制的上海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沈某出借本金200万元,期限1年,其中违约条款是因逾期还款引发诉讼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到期后,借款方没有偿还,沈某本人具备完全诉讼能力,但仍委托两名外部律师代理本案,支付律师费12.5万元(按200万元标的计费),原告的诉请是本金+利息+12.5万元律师费。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支持了本金与利息的诉请,但是对于12.5万元的律师费,法院认为“超出合理、必要范围”,酌情支持4万元。#律师开放麦##律师说法#

法院的思路是,依据法条,《民法典》第584条,“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591条,“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履行该义务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律师费也是属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费用”。所以,减损规则同样适用于律师费的控制,守约方对律师选聘、费用控制负有合理注意义务。法院主要从以下角度考量律师费应该支持多少:
1.案件难易程度:民间借贷,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
2.工作量:一审阶段,证据主要为书面合同及转账凭证,庭审一次;
3.当事人能力:沈某系执业律师,具备自行出庭能力;
4.费用合理性
所以,沈某未就“必要性、合理性”举证,12.5万元中8.5万元属于“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酌定4万元的计算思路(判决没写,大概推断出来的,给将来自己办案作为参考)
1.基础工作量:诉状撰写、证据整理、立案、开庭以及与当事人沟通,约 20小时;
2.合理小时费率:律师收费2,000元/小时;
3.兼顾被告对律师费的合理预期及当地经济水平,酌定4万元。
总之,关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合同自由允许约定律师费转嫁,但减损规则要求守约方不得利用转嫁条款过度支出。另外我们主张律师费,除了合同明确约定,还要举证证明发票、合同以及支付凭证,关于支付凭证,比较灵活,有时尚未交付,尤其是风险部分,也可能支持。另外,依据本案的结论,还要举证证明案件复杂度、案件的工作时长等。

借着本案整理一下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一、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
1.劳动争议案件:《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注意,上限是五千)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案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著作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商标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21〕2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6.人脸信息侵权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7.网络侵权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8.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9.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10.证券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1.反垄断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合理的市场调查费用、经济分析费用、律师费用等,计入损失赔偿范围。
12.商事仲裁案件:部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如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等。
13.担保权纠纷案件:《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双方约定的情形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如上所述,庭审时还要陈述律师费的合理性,比如律师工作时间、案件标的以及案件复杂度等。

其实我们可以看出来,上述案件法院之所以要支持败诉方承担诉讼费,是因为这些案件都比较复杂,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等,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聘请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诉讼等工作。如果让权利人自行承担律师费,可能会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而侵权人却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使侵权人承担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同时也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权。
对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行为,法院为了维护司法秩序和诉讼的诚信,会加大对这些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可以对这些不当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促使当事人诚信理性地进行诉讼,避免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当然这里面有些特殊的规定,比如深圳劳动案件。
了解这些原理后,我们论证律师费的必要性,也可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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