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大学男生图书馆性骚扰案”的几点看法:
据网上纷纷扬扬的各种碎片信息,觉得吧:
1、那篇硕士论文很可能是真的。若真,关乎学术诚信和学术水平标准。武汉大学应尽快回应。此事甚至不需与骚扰案相关,而是类似的事情,发现一起就应该认真处理一件。
2、关于“诬告”。原告败诉并不等同于诬告。
A、诉讼行为本身:在民事领域,只有当原告明知没有事实依据,故意编造事实、提供伪造证据、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造成对方严重损害时,才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如名誉侵权、恶意起诉)。甚至在严重情况下构成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或“诬告陷害罪”。这需要极高的举证门槛,不能仅以“败诉”推论。
法律允许人们合理怀疑并起诉,即使最后判定其主张不成立。如果每个败诉者都可能被舆论扣上“诬告”的帽子,那普通人将不敢用法律维权,反而削弱法治的根基。
B、诉讼行为之外的网络宣传:若有夸大、虚构、臆测的成分,且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后果,特别是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后原告继续散布此类消息,很有可能构成侵权甚至刑法上的诽谤罪。但这同样需要司法程序裁决。这种情形下,支持男生起诉(其实男生可以在前案中直接提起反诉的)。
3、大学:基于校内调查做出的针对男生的处分在司法裁决做出后,必须撤销。但在原告上诉的情况上,留待二审最终裁定做出后再做撤销也有其理由,只是其间大学必然会承受极大的舆论压力。
若在二审做出有利于男生的裁定后,大学不撤销对其处分决定,男生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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