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批女王某 25-08-01 00:53

我认为这件事情没有反转,也不是诬告
1.何以为诬告?

根据维基百科记载,诬告是指不真实或者没有事实支持的主张或指控,当缺少足够证据确定一项指控为真实或虚假时,它通常被描述为“未经证实”或“没有根据”。

在我国关于“诬告”的法律规定,我能记起来的有以下两则,一为《刑法》第243条的诬告陷害罪,二为第307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前者中诬告只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中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结合上述诬告的定义可知,判断一次指控是否构成诬告最重要的要素是是否有捏造事实。在《刑法》第243条第3款中,特意将错告排除在诬告范畴内,错告即控告人因认知局限或信息偏差导致检举失实的行为,其主观上无陷害故意,客观上未捏造事实。

在本案中,法院驳回性骚扰指控的原因是“证据不足,无法排除瘙痒的高度可能”,原告也尽可能地提供了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性骚扰的证据,并且没有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行为,不能将其行为纳入“诬告”的范畴,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每场诉讼中都有人败诉,也有很多人不理解法律对某件事情的定性或无法确信自己提供的证据在法官眼里是否足够充足,难道每场诉讼都会存在诬告吗?显然是不合理的。

2.何以为事实?

此处需要区分的概念是诉讼法上的法律事实和我们口语中的“事实”,用最简单直接的例子来说,如果一个人欠了你五千块,但是你没打欠条,也没有聊天记录,在我们口语中的“事实”下,他确实欠了你五千块,但是在诉讼法上,因为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件事情的存在,所以在事实上他没有欠你钱。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也即诉讼法上的法律事实并不一定等于真实发生在这个世界上的事情,甚至事实部分已经是判决的开始,如何判决在如何描摹事实时已经确定,事实是可以被解释、被选择性采纳的。

诉讼法上的法律事实的确认也和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相关,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证明该行为的发生存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录音、道歉信和视频等证据来证明性骚扰事实的存在,被告辩称其行为是瘙痒行为,提供了病历、聊天记录等证据,法官最后以“无法排除瘙痒可能”驳回指控,这句话并不是在说被告的行为在事实上不属于性骚扰,而是在说可能有瘙痒的这一种可能,与口语中“事实”如何并无任何关联。

3.驳斥一些观点

(1)性骚扰需要特定的对象?——在法律规定上并不能看出这一要件,在学界对于此要件是否必要仍有争议,在各地判决上也有不同的判法,可见不能作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主要因素。

(2)“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类比不恰当的地方在于“扶起受伤老人”这件事情是我们在我们文化中被赞成的,是被鼓励去做的事情,而且帮助他人也并没有一定要先伤害他人的前置条件,所以我们会觉得这句话荒谬,而写道歉信、认罪明显是被我们所不齿的,且这件事情也有“是你做的才需要道歉”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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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