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的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对用人单位无疑是又是致命一击:
最高法是这么说的: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比如有的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发放给个人,两种情况都存在。本次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个进一步规定更致命。
以前,很多地方,至少广东,司法实践中是如果劳动者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啥的,然后又以单位没交社保要求经济补偿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现在,最高法全部改了。
对企业而言,要么买社保,要么等着买社保+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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