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劳动司法解释的发布会,虽然全文还没出。但是主要说几点和大家简单分享一下(还是需要进一步看全文)在实践层面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但可以统一各地区不同的司法审判。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个只是说怎么算连续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和目前司法审判差不多。我以为能统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n还是2n呢。之前上海和北京规定不一样,目前已经统一了,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所以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签就是2n
2️⃣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最高法发文规范竞业协议#
这个还是目前司法审判观点,以劳动者可能知道的商业秘密为竞业限制范围,不能说我是公司前台,你说我知道公司核心机密,这种也是不科学的。这条主要是为了保证人员的市场流通性,也侧面反应未来劳动走向一定以「竞业限制」纠纷为主。
3️⃣特殊待遇(没看见原文,发布会那个意思我理解是北京户口违约金哈哈哈)
北京执业律师敏感度,这条就是说的违约金,也和目前审判大差不差,就是酌定金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
这个我觉得是最值得关注的。前几条让人感觉是农民工的事,可是第二点“明确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这就是大厂互联网公司劳动派遣或者“假派遣真用工”的话题了。
先说目前司法实践对于认定劳动关系还是以劳动合同为准,所以这句话也好理解“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确认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然后关联公司,比如我和A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到微博工作。当A派遣欠我钱,微博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那就看“当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缴纳社保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这里北京未缴纳社保有会议纪要,规定是未开社保账户,这里未足额缴纳并不算。而司法解释未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说未足额缴纳(还是看下全文)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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