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皇叔刘校逢律师
25-08-01 18:12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主任 企业及企业家犯罪辩护研究中心负责人

#刑事辩护# 【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另行委托辩护人的,需要重新开庭吗?】

​我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时常出现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当事人或其家属委托的情形。如果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不重新开庭,只需要通知辩护律师提交书面辩护即可。那有没有重新开庭的可能呢?当然有。

​去年我和团队的魏青松律师、张艺伟律师共同代理的安徽宿州埇桥法院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我们在庭审结束后,即将宣判前紧急介入,通过反复沟通,实现了再次开庭,并最终取得了无罪判决。

​今年我和团队张艾盈律师共同代理的安徽六安叶集法院金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也属于这种情况。我接受委托时,庭审已经结束,经过和法院多次沟通,法院于今天再次开庭审理,我当庭发表了将近三个小时的辩护意见。

​上述两个案件能够再次开庭,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比较重要的因素是,我们收集了大量证据,且这些证据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直接的关联,只有重新开庭,进行举证质证,法庭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以,事在人为。刑事辩护,就是要勇于、善于克服困难,创造不可能!#律师[超话]#

发布于 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