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5-08-02 05:03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1.“入户”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同时为不法提供根据)。虽然《刑法》第264条没有明文表述为“非法入户盗窃”,但是,如果将合法入户后的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就不当地扩大了处罚范围,特别是扩大了亲属间、朋友间小额盗窃的处罚范围。

2.入户盗窃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的结合犯。理由在于:如果分别独立判断“入户”与“盗窃”,入户行为可能并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行为也不一定成立盗窃罪。由于入户盗窃不是结合犯,所以,既不要求入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要求盗窃数额较大。

3.入户盗窃也不是牵连犯。理由在于:单纯的入户行为与盗窃行为本身不一定分别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所以,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并不是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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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