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大图书馆案中司法体系的虚伪和双标:杨同学作为受害者因为感受到桌子晃动,按照要求的“当场取证”败给了对方的“事后补证”证据链。忍受恶心当时取证是“完美受害者”的义务,行为发出者辩解时再补证是“合理解释”的权利。
2、距离事发三四个月的病历被采信也是证据证明向所谓的“技术分析”妥协造成的谬误。法院接受肖某某事后病历的逻辑是不符合人之常情的——甚至可以说,关键不在于他是否有疾病,在于他的动作实际上造成了其他人的不适和恶心,而在此基础上选择相信维护疑似加害者的“科学故事”,牺牲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对公序良俗的维护。
【此条补充】
1)事发当天的那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为手机,其实也不是完全可信,理论上原始载体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完成修改,不知法院是否调取腾讯服务端数据证书进行验证。如果提起上诉、重新鉴定,原告也需要垫付一定的鉴定费用。
2)判决书中原告与被告对峙中的录音内容被篡改了细节,如“本科生是不是”被判决书记录为“不认错是不是”,加剧网民扭曲证据中的原告和被告形象。
3、司法过程回避两人事发时共用桌子学习的较小单位环境,认定两人处于图书馆大环境下,女生可以离开此情形的结论,脱离实际情况,这点也可以印证,他的行为在桌下进行,造成伤害的对象是明确的、特定的。
4、武汉大学的法学院在五院四系一列,学校连完善的xsr处理预案都没有,女生在感受恶心之后还要遭遇辅导员的羞辱,称“正常学生应该马上离开或者报警”,留下来忍受恶心取证不是更能震慑不文明或违法行为吗?受到冒犯的受害者为什么要把自己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委让给侵犯自己权利的人?匪夷所思。学生反馈三个月仍然没有给出合理的方案,一再推脱责任、拖延时间,直到杨同学一纸文章才给出处分。
5、女人拒绝做被冻住的人,拒绝被“安分”捆绑,取证维权合情合理合法,应当被肯定。什么都不做等于把世界让给做坏事的人、不文明的人、脑袋不好使的人。杨同学的维权给我们的启示是当下取证之后就要大声制止“你在xsr,停下你的动作来”,而不是给出回转辩解、补正疾病的余地,不希望疾病成为其他坏种的借口。
6、侮辱女性的所有言论、扭曲表达不适感正当性的评论和私信都是那些奇怪物种直肠排出的沼气,无需困惑[无聊]
#武汉大学回应##法律#
发布于 山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