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学税法
25-08-03 08:2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不过据说个人可以和出租不动产一样,适用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免税优惠。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