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犀小箱 25-08-04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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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图书馆的事情之前没有留意,@麦教授Max 叫我和旗老师@旗的二次申辩 去录播客“雾海旅人”才去看了全部证据。

下面的内容是播客的一小部分内容。也是一个粗疏的整理。我们围绕这个案子讨论了很多,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更多麦教授、旗老师和我对于事件的看法,以及更细致的法律分析,播客已经上线啦[打call][打call]辛苦麦教授剪辑!请大家移步小宇宙搜索“雾海旅人”收听,链接在此→http://t.cn/A6F8XqK1

麦教授问我这种行为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中怎么认定,我特地去查了。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有公然的自慰行为,那么在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日本、加拿大、美国、英国,全部都被认为是【注意】刑事犯罪【注意】,破坏的是公共场所的安全。

在英语国家,一般认为这种行为是indecent act。也就是武大所说的,不雅行为。这种行为就足以入刑,按照严重尺度来量刑了。加拿大的最高刑期是两年,香港地区的话最高刑期是六个月。这种“不雅”,不因为你是否暴露了身体部位而改变。只要是“自慰”,就被认为是“不雅”。最近,也就是五月份的时候,多伦多有一名男子在多列火车上分别公开自慰了四次,被指控了四次indecent act。其中有一次并没有裸露身体部位。但因为被报告说是自慰行为,因此也被指控了。

这里就有两个讨论的点:

第一,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公然的自慰行为被认为是刑事犯罪,它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它主要保护的法益不是“个人”的性自主权,而是大众不受骚扰地使用公共场所的权利。图书馆、列车、电车、地铁、商场,这些地方都是“公共场所”,所有人都有权不受干扰地、不受侮辱地、不受骚扰地、自由地使用这些场所。如果在这些公共场所中可以公然自慰,那么人人在使用公共场所的时候都要担惊受怕,提心吊胆。作为家长,是不是要害怕我身高不及桌面的孩子在桌子下面看到他人的自慰行为?那公共场所也要变成“十八禁”场所了。怎么这个时候,孩子反而不重要了呢?

第二,因为它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大众不受干扰地使用公共场所的权利,因此,取证不会是个人的责任,而是全社会的责任。行为人要付刑事责任意味着,取证的义务不在于目击者,也不在于行为人的骚扰对象,而在于警方,在于国家。纳税人的权益用纳税人的钱来保护。这意味着在调查中,警方能够动用更多的资源。当事人、目击者,也被从取证的责任重解放出来了。当事人、目击者的责任只是报告、提供线索,而不是要自己去取证。

那这个事件里面有没有误会?行为人有没有可能是在处理自己其他的需求而非性方面的需求呢?
有的。在上述部分国家和地区,个人是否有造成他人不安的“故意”也是很重要的,是是否成立刑事犯罪的标准之一。但是,判断个人是否故意的义务,在上述这些国家和地区,在于警方,而不在于普罗大众。相比我们,警方显然能够调动更多的资源来调查当时的情况。虽然不能全然还原,但总比我们现在事后诸葛亮要好得多。
而在日本,公共场合的公然猥亵行为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在做什么,只要行为人类似自慰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不安”,就可以成立公然猥亵。也就是说,没有误会。痒就吃开瑞坦,难受就涂皮炎平。要挠自己去没人的地方挠。被人看到了就是你的不对。这和日本社会重视公共秩序,不希望给他人带来困扰的文化有关系。

那在公共场所自慰,是否会被认为是性骚扰行为?
在英国是会的。英国对于这一行为的定义是一种sexual offence。是一种与性有关的犯罪。但这同时也是一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两者是并行不悖的。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不会给公共场所自慰附加“性骚扰”的定义,因为这个行为的构罪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只要当事人在公共场合有自慰行为,让人看到,造成了他人不安,就足以在刑事上定罪了。就这么简单。

当事人能不能拍照?
可以的。甚至英国警方鼓励当事人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拍照取证,为警察提供证据。不是偷拍,而是取证。

当事人有没有可能误会?
当然有。但警察绝对不会认为当事人是在诬告或者浪费司法资源。当事人就是有可能搞错。敏锐一点没什么大不了的。警察的工作就是这个。何况一两个小时里挠了四五次,查一查身正不怕影子歪,你在害怕什么呢?

ps. 其实我不知道为什么围绕这个案子能争论这么多。
不论肖某当时到底在做什么,他在公共场合的行为就是没有教养,这还需要质疑吗?肖某的爸妈不站出来对杨某道歉说“对不起我们家教不好家门不幸回去好好教这个孩子”,已经是做父母的失职,怎么还有脸站出来大呼小叫?做父母的难道尽到了对孩子的义务了吗?现在互联网打架好文明啊,还跟你讲道理,我们真的线下吵起来那不就是“有爸妈养没爸妈教”吗?哪里来的这么多话?

发布于 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