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5-08-04 10:43

#强哥案件播报#关于#徐玉强第一百四十一次民告官#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回复如下#;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关于《履行颁发产权证职责申请书》的答复意见

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徐玉强):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你方邮寄的《履行颁发产权证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你方在申请书中要求由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到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名下并颁发房屋产权证。经核实,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就你方申请办理将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610.16平方米院内建筑物)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名下并颁发房屋产权证事宜,请你方依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及《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第6.5条、第16.3.3条规定,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二分中心(地址:滨海新区东风中路85号,联系电话:67111345)依法申请办理。

二、就你方反映的转移登记问题,已经过多次诉讼。经我局核实,现说明如下:徐玉强于2002年4月25日通过天津市浩天拍实行竞拍获取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所有权,并在成交确认书签字确认。2006年6月8日,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委托代理人李孝停与徐玉强共同至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坐落于天津市汉沽区安阳里房屋的转移登记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登记机构为徐玉强核发080033926号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徐玉强于2006年6月19日领取了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即坐落于天津市汉沽区安阳里的原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的房屋,现已转移登记至徐玉强名下。
特此答复。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公章。

2025年7月31日

#法律[超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明确指出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后果。以下是对该条款及其相关内容的详细解读:法规

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1) 定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其应尽的法定职责,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中,包括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这明确将行政不作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规

二、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

(1) 判决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一规定为法院处理行政不作为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其法定职责。法规

(2) 其他法律后果:除了判决履行外,行政不作为还可能导致其他法律后果。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对于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且判决履行已无意义的情况,法院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此外,如果行政不作为导致损害,行政机关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法规

三、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

(1)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确认其行为违法。

(2) 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进行处理。

(3) 国家赔偿:如果行政不作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害人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损失。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行政不作为的规定,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确保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其职责。当面临行政不作为时,受害者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申请国家赔偿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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