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应该如何处理性骚扰举报#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是性骚扰防治研究的专家。她指出虽然中国大陆近年来约束性骚扰的法律有所增加,但仍不够详细,无法督促高校建立有效的防治机制。近年来校园性骚扰事件的处理呈现出依赖社交网络举报的局面,而高校应对此类问题的方式,已经变成一种危机公关和舆情处理,并不意味着存在有效的处理程序。
学校应当如何甄别、调查、处理校园内的性骚扰举报?在亚洲,中国台湾地区较早建立了高校层面的性骚扰防治体系,在实践上积累了数十年的经验,日臻成熟。台湾世新大学性别研究所创始所长、教授罗灿煐是台湾校园性骚扰防治机制的主要设计者。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吴志光则应罗灿煐的邀请,参与起草了《校园性别事件防治准则》,细化对性骚扰事件调查流程的规定。两位教授向我们拆解了台湾地区的经验细节。
三联生活周刊:在台湾地区,如果一个大学生认为自己遭遇了性骚扰,他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求助?
罗灿煐:根据台湾地区“性别平等教育法”的规定,一个学生如果觉得自己受到同学、职员或老师的性骚扰,可以跟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简称“性平会”)申请调查,由性平会组成3~5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会亲自全员访问当事双方并请他们举出人证物证,然后再去访谈相关人,进行证据比对后,做出事实认定(即判断事件是否属实)并评估情节轻重。
一个正常的程序走下来,最长是6个月。结果出来之后,当事双方如果对这个结果事实认定或惩处结果不服,可以向学校性平会提出申复,学校就必须另行组成一个和之前调查小组人员不重叠的申复小组进行审议,并于30日内完成附理由的申复审议决议。
三联生活周刊:为什么决定用“性别平等”的概念来搭建性骚扰防治的框架,制定“性别平等教育法”而非“性骚扰防治法”?这么做的理论和依据是什么?
吴志光:“性别平等教育法”这个名字本身,就强调了“教育”的目的,也就是说,我们希望通过教育去根除性别不平等、性别歧视带来的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等各种性别事件。调查处理校园性别事件是其中的一个手段,其他法规规定的手段也包括在学校开设性别研究课程、在教职员工入职培训中加入性别平等教育等等。如果成为“校园性骚扰处理法”,范围就窄了。
三联生活周刊:在调查性骚扰事件的过程中,调查小组具体会如何调查取证?
吴志光:相当多的性侵害、性暴力发生在一个隐秘的空间,没有留下所谓直接证据,没有录音,没有监视器的画面,也没有被告的承认自白。
我们常常做的是,考虑他人的旁证作为间接证据。例如,检举人事后是不是有跟别人讲这件事情?就算没有亲眼目睹,但是听完检举人的哭诉和抱怨,能说明此事对检举人心理、生活上造成影响,这是可以作为补强证据的,有助于调查小组去判断检举人的话有多可靠。
在性骚扰判定中,台湾地区采取的是一个“合理被害人”的标准,也就是综合事件发生环境和当事人的关系,被害人对行为人举动的主观感受有没有道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即其他人在同样的关系、处境下,他也会觉得说这句话不对、做这个动作不礼貌,那我们就能比较适当地评价,被害人是遇到性骚扰。
三联生活周刊:有些老师担心,性骚扰调查会变成一种攻击手段,即便最终结果证明不存在性骚扰,调查过程也会导致他们的名誉受损。调查过程中,被检举人有哪些权利?检举人又有哪些义务?
吴志光:“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调查人员对于双方的姓名、组织等可识别资料都要严格保密。被指控人如果对调查结果不服,经校内申复及申诉等救济程序后,还可以向行政法院或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我们有教师在法院里获得“平反”、拿回损失的薪水和工作的案例。所以,并不是调查小组一方说了算。应教育主管部门的邀请,我们法律学者每一年都会做校园性别事件的“行政法院撤销案例研讨会”,去研究法院推翻调查小组结论的理由,如果必要,我们就对“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在证据认定上提出新的标准。(三联生活周刊)http://t.cn/A6FHqDq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