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关注#徐玉强第一百四十一次民告官#@滨海新区法院 #告知书#未批准立案,行政违法不作为的#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于2025年7月30日答复意见,#拒绝履行颁发给原告凯乐老年公寓名下房屋产权证职责#,公信力皆无的让生效的#(2006)汉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被告徐玉强配合李孝明办理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生效判决成了废纸#就是#法治社会的悲哀#!依据行政诉讼法七十二条规定,判令被告市规自局履行法定职责做出公平公正的答复意见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徐玉强第一百四十二次民告官#又要立案了! http://t.cn/A6FHto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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