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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去世无子女亲戚起诉分遗产#【离世女子的遗产归属:为何部分给亲戚,部分收归国家?】近日,一则 “女子去世无子女,百万归亲戚房归国家” 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北京的张女士(化名)因病离世,留下 100 多万元财产和一套房产。由于张女士未婚未育,父母双亡且生前未设立遗嘱,其父母双方多位亲戚对簿公堂,要求分割全部遗产。最终,法院根据亲戚对张女士生前的帮扶情况,判决 100 余万元现金由亲戚共同继承,帮扶较多者继承 20% 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 10%,而房产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区民政局管理。这一判决背后蕴含着怎样的法律依据?在何种情况下遗产归属会出现例外?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张女士无第一及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且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遗产本应处于无人继承状态。​

然而,民法典同时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走访社区居委会后了解到,张女士患有尿毒症,生活基本可以自理,但实在有困难时,一位亲戚和社区工作人员会帮助她去医院,且该亲戚经常开车送她看病,在其去世前病历中也有作为近亲属的签名。基于此,法院根据各亲戚的扶养时间长短、付出多少等因素,酌情裁定 100 余万元现金由亲戚共同继承,体现了对扶养行为的肯定与回报,遵循了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那为何房产要收归国家所有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本案中,旁系亲属扶养人已通过现金分配获得了与扶养义务对等的遗产继承份额,房产作为剩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应收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这也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遗产归属可能出现例外。若被继承人在生前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死后将遗产赠与扶养人,那么遗产应按照协议执行,归扶养人所有,而非国家或集体。即使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证据证明在被继承人生活中,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其进行了长期、稳定且主要的扶养,并且这种扶养达到了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高度依赖的程度,在遗产分配时,法院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将较大比例甚至全部遗产判给该扶养人,而非仅分配部分遗产后将剩余遗产收归国有的常规处理方式。​

此外,若被继承人在生前明确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捐赠给国家,或者在特定情形下,例如一些无人认领的埋藏物、隐藏物等不明遗产,经过调查和确认无法明确所有人且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按照先占原则,这些财产也会收归国家所有。​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随着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变化,类似无子女、无遗嘱导致的遗产继承纠纷可能会逐渐增多。为避免身后遗产归属出现争议,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提前做好遗产规划,订立遗嘱明确遗产去向,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确保自身意愿得以实现,也让遗产分配更加合理有序。同时,这一案例也彰显了法律在处理复杂遗产问题时,通过严谨的条文和灵活的司法实践,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与正义,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公益事业发展。​

发布于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