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18条之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1条之规定:对于有两个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立案。我依法依规在2025年7月21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乡市公安局和新乡市人民政府提交了立案申请,7月2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补充材料为由退回。我8月1日提交了立案依据,8月4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属于本案管辖退回。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4条的:关于两个被告管辖的决定混淆于级别管辖,此行为是否涉嫌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同时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对于驳回应出具书面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禁止有案不立。在此请国家各大部门监督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职,依法立案,依法追究相关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共青团中央 @中央政法委 @中央纪委监委 @中国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厅 @中共中央组织部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政法委 @河南省纪委监委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组织部 @中国新闻网 @人民网评 @果然视频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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