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强奸会判死刑,所以会挑剔细节是否符合。只要女方不是当场剧烈反抗,以死抗拒,或者事后以死自证,审判者都会寻找细节将情节降等,定为强和,或者和奸,也可能会滑坡为通奸。之前读到图1果报故事,守令把强奸定为了私通,女孩愤怒自杀。守令退任后病重时,见到女孩拿着血裤索命,女孩当时还是处子。所以当时有些人也意识到这种扣细节是不对的,这么干要遭报应的。图2驳案,就是认为情节不够死刑,案情是两人强奸女子,还威胁如果说出去就杀了她,女子一开始害怕答应不说出去,在回去的路上被其他人看出女子状态不对,女子就说了出去。地方上判了死刑,大理寺觉得女子如果没遇到人,是不会说出去的,而且也不是当场案发,觉得可以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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