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5-08-06 16:05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以一人公司为例,关于在起诉时一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与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程序衔接上的处理上是否允许另案被驳回后再行起诉或者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依据一:根据《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一:债权人在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公司时,一并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财产独立于一人股东的财产,判决公司向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一人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债权人是否还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问题二:债权人在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公司时,一并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于要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处理,判决公司向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此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债权人是否还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问题三:债权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仅起诉公司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公司向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此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债权人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为由申请追加一人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法院按照执异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认为该股东已经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一人股东的财产,遂驳回债权人的追加申请。此时,债权人是否还可以以同样的理由另案起诉一人股东要求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四:债权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仅起诉公司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公司向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此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债权人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为由申请追加一人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法院按照执异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股东已经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一人股东的财产,遂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此时,债权人是否还可以以同样的理由另案起诉一人股东要求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