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个案件的败诉判决,一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对此予以维持。当时本案二审时带教让我参谋参谋,希望二审可以予以翻盘,很遗憾、即使是我也没有完成翻盘。
本案案情简介:在第三人的介绍促成下,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输合同》,由原告按照被告的需求提供运输服务、被告按时结算支付运输费。在运输服务过程中,第三人、原告均与被告进行对接,安排车辆满足被告的运输需求。针对应付运输费用,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向原告对公账户支付运输费用。原、被告合作结束后,双方结算载明被告尚欠部分运输费用。针对剩余欠付的运输费,被告直接支付给第三人(以为第三人是原告的员工),然原告未收到该笔款项,因而成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运输合同》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的运输费用亦元由原告收取,被告诉称运输合同相对方是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不符。第三人虽然作为中间人曾促成原、被告建立并履行《运输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第三人是原告的员工,原告也未授权第三人收取运输费;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被告将部分运输费直接支付至原告对公账户,原告亦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在合同履行中参与的人员就有权代表公司收取款项。被告在未核实第三人的身份情况下,将剩余费用支付至第三人的个人收款账户,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该付款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已经清偿对原告的应负债务。
以上,提醒我们千万不要瞎付款,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账号进行支付,否则该付款行为对合同相对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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