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912 25-08-07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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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片内容是我在中国审判案例数据库chncase购买原文中摘选的,除做了带颜色的标注和涂掉双方证人的名字(保留了姓氏)没有任何的自行添改。

p1文头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p2被告提交并试图证明原告曾参赌的证据只有:三名证人证言,原告的护照和机票。
原告方两名证人出庭作反向证明。
参考p3,被告方证人未出庭证明其证言。

“(四)一审判案理由”
p3此处逻辑显然是:
被告方提交的证人并未能出庭证明原告“参赌”,即使出庭作证其力度也不足以证明“嗜赌”。
而不是认可被告证人的“参赌”,只由于力度不足才没能证明为“嗜赌”。
至于为什么最终争议点是“嗜赌”,因为这是被告方诽谤文本中的原文。

p4本案两被告方均未能提交证据
即被告人的声明1,声明2,第二被告人的新闻报道中的内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因此“构成侮辱、诽谤”。

p5“(六)二审情况”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即参考一审,“参赌”未被认定,更无法证明“嗜赌”。
但不与一审部分放在一起看的话,此处就很容易被断章取义。

“3.二审判案理由”
“禁止用诽谤、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p6落款

发布于 天津